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类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发生,提高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规经营水平,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知识产权类法律法规和我校《合同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以公司或下属分公司为签约主体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具体包括:
(一)投资、合作、股权转让类合同;
(二)建设工程发包、施工、改造、装修装饰类合同;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使用、转让类合同;
(四)劳动、劳务关系类合同;
(五)买卖、租赁、赠予类合同;
(六)其他需要适用本办法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贯穿于合同的立项、草拟、审核、批准、签约、备案、履行等全部过程。
第四条 公司合同实行归口管理,采购类合同管理由内控管理部负责,其他类型合同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追踪问效”的原则,制作《合同管理登记表》记载合同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二章 合同立项、草拟
第五条 公司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项目,例如投资和股权合作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等应当进行充分调研。
第六条 经调研、论证或与对方协商、谈判后,相关部门对合同立项无异议的,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认为合理且必要的,交由具体承办部门草拟合同文本。
第七条 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承办部门起草、法律事务部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法律事务部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合同文本须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章 合同审查、批准
第八条 合同审查坚持详略分流、关注重点的原则,对于投资和股权合作类、建设工程类、大宗购销类合同项目应当实施重点审查。
第九条 重点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签约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审查主体是否适格,权责约定是否清晰明确、合法合规,权利救济途径是否适当可行等内容。
第十条 投资、合作、建设工程、大宗购销类合同,金额低于3万元的,为一般合同;超过3万元的,为较大标的合同。对一般合同的审批权由公司总经理行使。
第十一条 需要重点审查的合同先由合同管理部门对签署事宜的审批流程等进行审查,再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提高履约质效,经审查无误的交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是否签约;经审查部门提出异议的,由立项部门研究调整,如认为必须签约的,修改后再行提交审查。
第十二条 对于法律关系复杂、交易风险较大的合同,可组织合同立项部门、内控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财务核算中心等部门联合讨论审查。如审查后仍有疑问,应当将合同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复审。
第十三条 经审查无误的定稿合同文本,一律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签批,并由其本人或授权代表人员负责签订。
第四章 合同备案、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合同一经签订后,采购类合同原件由内控管理部存档备案,其他类型合同原件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第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十六条 对未能及时履行的合同,由合同立项部门负责人跟踪管理,并将履约进展情况按年度报合同管理部门和公司总经理。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提出是否进行催告、是否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是否需要解除合同以及是否需要采取维权措施等意见,并视情提交公司总经理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监督组对公司各部门合同订立、履行、登记等过程进行检查,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