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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2025-12-02 15:34 产业发展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黑龙江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合理采购,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规范采购行为,防范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购买所需各类物资、设备、服务、接受劳务及支付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依法合规为基础,以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为前提,在采购活动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公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并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

第五条 在年度采购计划、采购预算执行中,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采购预算的跟进、监督和执行;公司内控管理部负责对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牵头采购项目合同的执行与履约验收。

第六条 为了保证采购项目程序的公平性,为供应商搭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平台,公司各部门和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与公司的采购活动。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任何人不得将公司必须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采购活动。

第二章  公司采购组织机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席位制,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由综合管理部内控管理部、财务核算中心、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工作职责如下:

(一)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研究决定公司采购工作的运行模式和规章制度等;

(三)听取公司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四)审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内控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公司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公司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组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和重点采购项目的协调会;

(四)负责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五)对公司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六)完成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及要求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规定采购限额标准及要求如下;

(一)公司日常采购限额标准及要求

1.对于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可通过电子卖场(京东、天猫、淘宝等)方式或线下由业务部门直接进行采购(注:需按照公司要求开具正规发票)

2.对于5000元(不含5000元)—5 万元(含5万元) 的采购项目采取询价或比价方式组织采购,询价小组由业务部门、采购部门、内控管理部门等组成。

3.对于5万元(不含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业务部门组织内部招标,内控管理部作为评审专家进行评标,确定成交供应商。

4.对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学校指定的委托代理机构,由公司内控管理部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特殊采购项目的要求:

1.对生产经营用原材料和销售类商品,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按照采购程序签订长期购销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可以按采购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2.对公司日常工作需经常购买的物品,办公用品、耗材等,根据不同性质、数量和金额采用相应采购程序签订长期购销合同;

3.对于有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情况特事特办。

第四章 采购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请购

1.对于日常所需物品或商品,需求部门可根据预算、销售、库存等实际情况正确填写请购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审批人应要求采购人员调整内容或拒绝批准。经审批的请购单送交采购部门。对于重要物品的请购应经过决策论证和特殊审批程序。

2.对于临时需要的物品,通常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请购,需在请购单后附请购目的和用途的解释材料,并经财务部门资金预算授权人签字后,交采购部门办理采购。

3.对于有紧急需求的特殊请购,应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采购

1.选定供货单位。采购部门依照第三章规定的采购形式和要求组织开展采购,选定供应商。

2.签订采购合同。制式合同可正常签署,其他采购合同需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批后签署。

第十五条 验收

为了达到控制目的,验收入库的职能由内控管理部组织,验收由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进行认真验收。

第十六条 其他特殊情况:

验收部门在接到实物入库后,如发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要求,查明原因后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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