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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2025-12-02 15:32 产业发展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指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和控制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条 存货指的是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指的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且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家具、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不包含技术服务费等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属于固定资产。

第四条 无形资产指的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公司管理的无形资产包括学校授权管理的无形资产和公司经营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中学校授权管理的无形资产参照《黑龙江大学无形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各项资产管理,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并关注资产减值现象,合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断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分工协作、紧密配合,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安全规范。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资产分类管理,负责建立资产台账,管理资产验收、入库、出库、调拨、报废等工作,并负责管理资产库存、监督使用情况。废旧物资处置应进行备查登记。总公司资产管理工作由内控管理部人员兼任,各分公司以公司或经营项目为单位设置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公司或本项目的各项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价值入账及价值调整、折旧提取及价值清理等。

第九条 资产使用人对领用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使用部门的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定期对账、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资产安全。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十一条 存货的管理

1.公司应综合考虑生产经营计划、市场供求等因素,根据各种存货采购间隔期和当前库存,充分利用进销存管理系统,合理确定存货采购日期和数量,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由公司销售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存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主管负责人逐级审批后才能实施采购。

2.公司应采用先进的存货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存货管理流程,明确存货取得、验收入库、原料加工、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有效控制。

3.公司应建立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4.为防范存货管理风险,公司明确存货接触权限:仅存货管理岗位人员具备直接接触存货的合规权限,其他部门及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接触;若因业务需求需使用存货,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存货管理人员严格依据审批文件办理移交,并留存完整交接记录备查。

5.公司应重视存货验收工作,规范存货验收程序和方法,对入库存货的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行查验,验收无误方可入库。验收工作由采购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负责核对资产的采购信息(如供应商、单价、交货期、附加服务等),确保与采购协议约定一致,解决交付环节的商务问题,验收组应由存货管理人员、使用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对存货的数量、规格、质量、存储条件适配性等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

6.公司应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存货在不同仓库之间流动时应当办理出入库手续。

2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健全防火、防洪、防盗、防潮、防病虫害和防变质等管理规范。

3加强生产现场的材料、周转材料、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4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存放和记录,避免与本公司存货混淆。

7.公司应当明确存货发出和领用的审批权限,大批存货、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实行特别授权。存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出库通知单发出货物。

8.公司存货管理部门应当详细记录存货入库、出库及库存情况,做到存货记录与实际库存相符,并定期与进销存系统、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分类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调拨、维修等信息。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监督配合使用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核实资产的数量、状态和使用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2.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人。按照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内部调拨等手续,并及时更新资产使用信息。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

3.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必须逐级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由总公司统一处理。

4.对固定资产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1)固定资产的购置

1.1需求部门必须填报采购申请单,经逐级审批后统一购置。

1.2经批准的购置申请,由采购负责人按照公司采购流程进行采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确保采购的固定资产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1.3验收、报送:物品到货后,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牵头验收工作,验收组由申请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填写验收单,确认无误后,由采购负责人将固定资产单报至资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1.4建立台账:对于新购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员按照报送的资产管理单上数据登记台账,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1.5领用及台账更新:由各公司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领用及管理,对新增物品验收无误之后登记备案并签字确认,基于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领用人自领用之日起须承担设备使用的全部责任(包括丢失、人为损坏等)。如果是公司公用物品,在落实到个人责任的同时公司领导也需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2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2.1内部调拨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拨、转移等。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等,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并且由调出、调入部门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确认。

2.2对外转移公司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调拨方式,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余价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原则上调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对外处理设备必须由资产管理部门经相关程序后提出处理价值,报总经理签字方可处理,办理有关财务手续。未经总经理同意,各公司无权办理设备转移及处理。

3资产的报废

3.1报废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是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是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是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是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3.2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产报废单。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和报废原因,将报废申请提交至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核算固定资产的净值及相关损失,将净损失上报总经理批复。总经理批复同意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3.3报废资产处理: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使用,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要根据报废资产的性质、数量、金额等依法依规处理。处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1.授权管理的学校所属无形资产管理参照《黑龙江大学无形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2.公司要对公司所属的无形资产加强管理,如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3.公司要全面梳理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无形资产具有保密性质的,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防泄露商业秘密。

4.公司应当定期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淘汰落后技术,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更新换代,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核心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5.公司应当重视品牌建设,加强商誉管理,通过提供高质量产品和优质服务等多种方式,不断打造和培育主业品牌,切实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的社会认可度。

6.公司所属无形资产由产业发展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四章 责任监督

第十四条 资产的安全责任

资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定期盘点原则,资产的使用人有义务妥善使用和保管资产,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直接责任;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组织管理责任,若部门内各类资产管理混乱,存在未委派专人管理、资产状况不明等情况,导致资产丢失、毁损等,需承担管理不善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资产的盘点与监督

各公司资产管理人员及保管人员需定期盘点所管理的资产,公司内控管理部、财务部门会组成资产清查盘点组每半年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1.存货方面,公司应当建立存货盘点清查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盘点周期、盘点流程等相关内容,核查存货数量,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及资产减值等问题,查明原因予以处理。

2.固定资产方面,资产管理员和保管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核查固定资产的现有数量及使用状态,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发现资产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盘点数据应及时存档备案。

3.无形资产方面,公司也应由产业发展部和财务部门定期对无形资产的数量、权属、使用状态、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确认。对拟处置的无形资产应组织专业人员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确保处置价格合理、公正。

第十六条 责任类型及处理办法:

如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现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处理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

1.对于盘盈资产,经查明确实为盘盈,则根据资产状态,提出价值意见,进行账务处理;对于闲置资产要及时上交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拨或处理。

2.对于盘亏或损毁的资产,要对使用登记、维修记录等查明、盘点记录等检查确定是由于疏忽、故意行为还是不可抗因素等导致的,明确责任人。

1)重大过失:因严重疏忽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情况导致资产丢失或损坏,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需要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和造成的各类损失构成,进行相应赔偿。

2)故意损坏:若固定资产因保管人故意损坏、丢失或被盗等原因造成损失,保管人需承担直接责任,要按照资产的原值和造成的各类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3)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如果资产的丢失或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如突发的设备故障)导致,不存在过错,则不应追究员工的责任。

4)提前报废:对于未到报废年限的资产,出现需要提前报废的情况,需要查明原因,如因使用不当等原因按照上面(1)条处理,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则说明原因,逐级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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