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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2025-12-02 15:25 产业发展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促进资产经营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结合资产经营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仟元整,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

第四条 现金结算起点为壹仟,超过结算起点的业务须通过银行转账的结算方式办理。

第五条 涉及货币资金的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非紧急情况少量备用金以外,不得借出货币资金,严禁擅自挪用货币资金。

第六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七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八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余额,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会计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末达款项查明原因通知经办人及时处理。

第九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库存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条 指定出纳人员负责银行支票等结算票据的保管,明确支票的购买、保管、背书、作废、使用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公司相关负责人逐级审批后方可支付。涉及重大事项的资金支出需根据要求逐级会议审批,并附相应的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银行票据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十三条 账务印章由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组成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第十五 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第十六条 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调动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相应直属的上级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受损,需要更换相应印章时,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和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 停用、废旧的印章应及时送交办公室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非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审批制,由使用人填写《用印审批单》经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填写《用印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使用部门或个人须书面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和法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印章领用手续,携带外出使用时需有财务人员陪同。使用后应立即归还印章。

第四章 银行U盾、银行支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银U盾由制单盾和复核盾组成,出纳保管制单盾,会计保管复核盾

第二十四条 出纳进行操作时,认真核对拨付计划的原始票据后进行网上制单,严禁手续不全的款项支付,审核员根据拨付计划审核账号、金额大小写的准确性,并对银行网上支付进行复核指令授权。

第二十五条 员每天对拨付的款项进行逐笔查询并确认交易是否成功。

第二十六条 出纳经常和银行联系,掌握网银业务的更新动向,对于网银出现故障时积极和银行沟通,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出纳利用网银的查询功能,及时掌握资金余额,及时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八条 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第二十九条 银行支票出纳保管

第三十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办理支票结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填错的支票,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财务报销要求

第三十二条 原始票据要求:

1.原则上报销的原始票据应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付款单位名称应与公司名称一致,并完整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收款方应完整填写银行信息及账号。

2.跨年发票报销截止到第二年三月份止。

3.增值税发票真伪查验,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并在发票背面签名。

第三十三条 原始票据结算要求:

单张或连号票据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须办理对公转账业务。

第三十四条 审批流程:

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据汇总凭证→部门经理审批→分管业务副总经理签批→财务审核、财务负责人签批→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签批→总经理签批。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要求

差旅费报销范围是我公司人员到哈尔滨(含市辖区,不含所属县市)以外地区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具体标准见附件1。

1.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补助费由财务人员按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调研邀请函核定,无以上通知或函证的按出差审批单核定。

2.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须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的,除票面额度外,还包括退票费、以及每人次可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一份,额外购买的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3.住宿费:须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限额标准内报销。

4.结算小票须提供网上付款的截图(如微信、支付宝、网银等)并在打印出的截图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要求

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在哈尔滨市区范围内,执行本单位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费。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三十七条 劳务费报销要求

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可以填写劳务费发放明细表,500元以上的须由本人在税务系统代开劳务费发票后再报销。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销要求

固定资产采购完成后,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完成后再按正常的审批流程报销。

第三十九条 大修理费用、工程费用、物资采购费用报销要求

除提供正常的发票外还需提供修理、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原件、结算审核报告原件等材料。

第四十条 投资入账要求

1.长期股权投资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公司章程、经资委会、董事会纪要、所投资公司开据的收据。

2.股权变更、转让所需提供资料:

公司章程、经资委会、董事会纪要、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注销后投资处理所需提供资料: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清算报告、财务报表、经资委会、董事会纪要。

第四十一条 借款办理要求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还须提供借款事项依据材料:

1.会务、培训费须提供会务、培训通知;

2.物资采购须提供采购合同原件;

3.维修、工程款等须提供维修、工程合同原件;

4.其他借款事项提供相应的佐证附件。

第六章 公务卡

第四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经济活动支付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公司员工通过单位以个人名义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

第四十四条 差旅费中的住宿费、购买机票、火车票、汽车票需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接待费中的住宿、餐饮费使用公务卡结算;租车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的燃料费、维修费使用公务卡结算;参加培训的费用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十五条 支付金额壹仟元以下的支付,均需通过公务卡结算,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可以不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员工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员工的公务卡原则上应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公务卡。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统一办理的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卡片和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仅限本人使用。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四十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公司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五十条 实行公务卡后,公司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不变。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为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影响个人信用,持卡人可先行偿还欠款,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不予报销:

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持卡人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提现利息等费用;

提供的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超过规定报销费用的部分;

持卡人不及时报账及不符合报账条件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十三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五十四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五十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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