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防范投资风险,完善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黑龙江大学无形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是指资产经营公司利用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
(一)投资设立新企业;
(二)投资入股现有企业;
(三)对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
(四)兼并、收购企业;
(五)接受赠予的企业股权;
(六)以货币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聚焦于与学校主营业务相关的领域,有利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外投资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注重绩效、科学规范、控制风险。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提升公司竞争能力;
(四)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五)促进学校相关学科的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对外投资属于重大决策事项,应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由产业发展部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逐级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成立由产业发展部、综合管理部、对外联络部、财务核算中心、法律事务部、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对外投资工作小组,负责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产业发展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提出对外投资项目预案,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市场分析、投资金额、股权结构、收益预测、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对外投资项目决策前,对外投资工作小组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投资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非货币资产投资评估认定(涉及无形资产投资的,参照《黑龙江大学无形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执行)、实施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关依据;实施投资项目的宏观环境分析;投资项目资金估算和资金来源;技术与管理分析;市场分析;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预测;投资项目的风险及防控措施等。
第十条 对外投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报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拟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评估论证意见等,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提交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对资产经营公司拟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决议,决定投资的报学校经资委审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经资委批准的决议,拟定合同,并逐级审批合同,明确项目实施的程序、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等。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与被投资方正式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产业发展部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落实,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十六条 经批准投资新设企业的公司章程应由产业发展部审核后到企业管理部备案,章程条款应切实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规范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组织机构登记、税务登记等工作。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文件、相关资料等,应及时建档并与企业管理部做好交接。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四)合作方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经营异常或信用不良的投资项目;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成立企业后,公司管理参照资产经营公司校办企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退出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退出包括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撤资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资产经营公司可以股权转让:
(一)资产经营公司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
(二)被投资企业已经明显有悖于资产经营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
(三)被投资企业出现连续5年以上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资产经营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资产经营公司可以通过解散被投资企业,收回对外投资:
(一)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人民法院依法解散被投资企业;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被投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资产经营公司准予撤资:
(一) 被投企业经营出问题(持续亏损、资金链断、收益远低于预期);
(二) 战略或外部环境变化(投资方自身业务调整、行业政策限制、市场恶化);
(三)协议约定触发(对赌未达标、合作期限满);
(四)特殊风险(股东闹僵局、不可抗力、企业违法违规)。
第二十七条 投资退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退出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退出对外投资前,由所属企业股东会提出方案后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转让所持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对拟转让股权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因故解散、关闭或撤销的,经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核、经资委批准后,依法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清算完毕后,及时办理工商、税务及产权注销等手续。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损失、资产经营公司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