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激发技术经理人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奖励管理流程,保障奖励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黑龙江大学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黑大校发〔2024〕11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照《管理办法》聘任的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资产公司”)专职技术经理人、兼职技术经理人(以下统称 “技术经理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技术经理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经纪服务所产生的收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技术经理人负责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产业发展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成功对接项目、产生收益的技术经理人奖励标准:
技术经理人获得收益总额的90%作为绩效奖励;资产公司收取收益总额的10%作为管理费。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资产公司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制度进行收益分配。
第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奖励的技术经理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八条 申报材料
技术经理人申请奖励时,需向产业发展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纸质版 1 份 + 电子版扫描件):
《黑龙江大学技术经理人奖励申请表》(由产业发展部统一制定模板);技术合同复印件、资金到账凭证(银行回单)、项目对接过程说明(需求方 / 持有方盖章确认)。
第九条 审批流程
材料提交:技术经理人在奖励事由发生后 30 日内(项目转化类需待首笔资金到账后)提交申报材料至资产公司;
审核:产业发展科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对照本细则核定奖励金额,形成初审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材料核查与追责
产业发展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核查,发现以下情形的,取消奖励资格,并按相应规定处理;
提交虚假材料(如伪造合同、虚增到账金额)的,追回已发放奖励,取消该技术经理人当年及下一年度奖励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予以解聘;
隐瞒项目关键信息(如与需求方存在利益关联未声明)的,暂停奖励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资产公司的相关规定,视影响的大小和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构成犯罪的,资产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保密的相关管理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资产公司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资产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资产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管理办法》及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管理办法》同步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