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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催办督办管理制度
2025-11-03 15:53 产业发展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各项工作的执行力和运转效率,确保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各项重点任务的顺利推进和有效落实,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督查有力、反馈及时的工作落实机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各部门,独资、控股及分支机构参照执行(以下统称“承办单位”)。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二)注重实效原则:以确保决策落实、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防止形式主义。

(三)及时高效原则: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不拖拉、不延误,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四)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协同配合的催办督办工作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是催办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催办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指导。

(二)负责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会议决议及领导交办事项进行立项、分解、下达、催办、督查和反馈。

(三)负责跟踪、了解催办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和通报催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并提出建议。

各承办单位是催办督办事项的具体落实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按要求具体落实各项催办督办事项。

(二)明确本单位内部催办督办负责人,建立健全内部落实机制。

(三)按时、准确、规范地反馈事项的进展情况和最终结果。

(四)对因故无法按期完成或需要协调的事项,需主动提前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条 相关部门领导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催办督办事项进行指导、审批和协调,并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

第三章 催办督办范围

催办督办的主要范围包括:上级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及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公司年度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专项工作计划及阶段性中心工作的推进情况;公司领导作出批示、指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催办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立项登记

综合管理部根据确定的催办督办事项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填写《催办督办通知单》(见附件),明确内容、责任部门(主/协办)、办理时限、具体要求等。

第七条 任务交办

通常采用《催办督办通知单》进行书面交办。紧急或简单事项可先电话或口头通知,事后补办手续。交办时需做到任务明确、要求具体、责任到人、时限清晰。

第八条 过程催办与跟踪

(一)综合管理部应根据事项轻重缓急和办理时限进行跟踪督促。

(二)对临近时限的事项,应进行预告提醒;对已超时限未办结的事项重要复杂事项,可采取专项督查、联合督查或现场督办等方式。

(三)承办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需调整计划,应及时主动向综合管理部和分管领导书面报告情况。

第九条 办理结果反馈与审核

(一)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综合管理部反馈工作完成情况。反馈应做到情况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具体。

(二)综合管理部对承办单位的反馈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合乎要求、问题是否真正解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补充办理或重新办理。

(三)经审核通过的办理结果,由综合管理部汇总整理后,按程序报请相关领导审阅批示。

第十条 立卷归档

已办结的催办督办事项,由综合管理部按一事一卷的原则,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第五章 工作方式与时限

第十一条 催办督办工作可根据事项性质、紧急程度和重要性的不同,灵活采用以下方式:

(一)日常催办:对一般事项,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常规方式进行提醒和督促。

(二)专项督办:对公司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或领导特别交办的事项,进行重点跟踪和专项督促检查。

(三)跟踪督查:对具有连续性的重大工作,从其开始即进行持续不断督促、检查、监督和反馈,直至全过程办结。

(四)联合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事项,由综合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检查,协调推进。

(五)调研督查:对执行中困难多、阻力大的事项,可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二条 时限要求

(一)综合管理部一般在收到决策、批示或会议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分解和交办。

(二)承办单位接到《催办督办通知单》后,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并反馈。未明确时限的,简单事项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事项在7-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事项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确有难度的需提前说明。

(三)承办单位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办结,需在到期前至少1/3时间(例如,30天时限需提前10天)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和新的完成时限,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四)综合管理部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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