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商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企业,根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参照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商务接待范围
第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商务谈判、商业合作等与公司有工作关系的商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 接待与资产经营公司有交流合作关系的涉外来宾;港、澳、台地区来访客人等商务活动。
第二章 接待管理部门
第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承接各项商务接待活动。
第三章 接待审批程序
第四条 商务接待活动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五条 商务接待活动严格履行逐级报批手续。承接接待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如实填写《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商务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综合管理部根据用餐人数等实际情况核准接待金额并安排用餐地点。未批准不予接待的,要向来访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各部门承接商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应事先提供包括来访单位活动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等内容的正式公函(复印件或传真)或公司邀请函。不能出具公函或公司邀请函,接待部门填写用餐申请,部门领导签字。
第七条 承接接待工作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接待工作,必要时综合管理部给予协助。
第四章 商务接待标准
第八条 接待对象住宿一般安排校内标准间。如需安排校外宾馆,也应严格控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哈市:350元/人/天;7月-9月、12月-次年2月:420元/人/天。
第九条 商务用餐接待地点原则上相对固定,并以校内为主,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第十条 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商务宴请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含酒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200元。
第十二条 接待用车为接待对象便利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接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如果单位没有公车,安排接待用车可以采取汽车租赁的形式,或者使用职工私家车接待,按公里数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 因商务招待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重大活动中,邀请有影响力的国内外重要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在就餐和住宿方面确需提高接待标准的,应视情况由公司总经理特批。
第五章 接待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接待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本年度财务核准预算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预算金额。
第十六条 在校内用餐的商务接待活动,用餐后接待部门在对账单签字确认,餐厅负责人确认后保留审批单及对账单,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结算。特殊情况需在校外用餐的商务接待活动,由接待部门持审批单、刷卡小票、发票到计划财务部自行报销。接待经费报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计划财务部严格按审批单上核准经费给予报销,对超出核准经费的部分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对未按程序办理、未经领导批准、随意更换地点的商务接待活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经综合管理部审批同意到校外住宿或用餐的商务接待活动,一律按照审批标准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发布的最新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独资、控股企业遵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接待费报销需提供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商务接待费报销需提供材料:
1.《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商务接待审批单》;
2.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司邀请函;
3.正式报销票据(含接待差旅费、餐费、住宿费等);
4.接待清单(结账清单);
5.支付清单。
二、财务报销注意事项:
1.商务接待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金额。
2.接待对象住宿应严格控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开支标准上限以内。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用餐标准:商务宴请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5.商务接待菜谱: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200元。
6.商务接待审批单上的用餐地点和入住地点须与发票开具地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