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议事行为,保障董事会依法、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结合资产经营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方案、经营事项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和黑龙江大学的合法权益。黑龙江大学作为公司股东,通过黑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行使股东会权利,董事会对经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名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由经资委委派,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负责召集经资委会议,并向经资委报告工作。
第五条 执行经资委的决议,或根据经资委授权行使经资委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制定资产经营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方案、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及目标。
第七条 审议并批准资产经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预算调整事项。
第八条 研究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合作事宜。
第九条 研究资产经营公司资产处置事宜,提出对外融资、借贷、担保等事项的方案。
第十条 制订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十一条 制订资产经营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方案。
第十二条 决定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十三条 决定资产经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
第十四条 审议向子公司等委派或调整董事、监事事项。
第十五条 制定资产经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研究、制定其他对学校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章程规定应当上报学校或主管部门审批决策的事项。
第十七条 对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行使股东会职权,审议其提交的应由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并根据《黑龙江大学校办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审议上报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采用书面或电子通信方式,包括邮件、微信、专人送达等,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但事后需补发书面通知。
第二十条 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事由、议题、参会及列席人员、发出通知的日期,并附相关议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5 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日前送达,情况紧急时,可不受此时间限制,但应确保董事有足够时间了解议案内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在研究有关议题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相关议题的说明。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但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在保障董事充分沟通和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其决议与现场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审议及表决
第二十五条 审议顺序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详细汇报,说明议案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及预期效果。参会董事对议题进行提问、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提出质询和建议。议题提出人或相关负责人对董事的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未列入会议通知的议题。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新议题时,需经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对新增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或记名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情况确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签字表决。
第二十八条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应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受他人干涉。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由资产经营公司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执行情况。董事会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章 会议记录与档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议题等相关文件须存档备查。
第六章 保密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及参会人员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决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违反本规则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