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出资和管理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收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是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证学校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是指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收缴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收缴比例
第六条 利润收入。为保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利润收入的收缴比例。
独资、控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不低于企业年度净利润中归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部分的百分之三十。
参股企业原则上应按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上缴年度利润收入。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足额上缴利润收入的,应当由参股企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研究讨论并向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提交说明,经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及企业清算收入等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应当按照国有股权比例全额上缴。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八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由企业在每年6月30日前进行自主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及其类似权利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的决议文件。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
第九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计算年度净利润前可以抵扣前三年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
(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根据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第四章 收益上缴流程
第十条 企业利润的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管理部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企业管理部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按照计划财务部确定的年度净利润上缴比例,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企业在收到企业管理部审核意见书后进行比例确认。
(三)企业管理部根据审核意见书,向企业开具“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
(四)企业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手续。
第十一条 除应交利润以外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管理部根据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书。对审核意见书无异议的,开具“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
(三)企业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手续。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滞留、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企业管理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三条 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本办法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有拖欠、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行为的,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有盈利但不按规定缴纳利润的,属于独资、控股企业的,资产经营公司可视情况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调整企业经营班子、报请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调整企业负责人等方式督促企业上缴利润;属于参股企业的,资产经营公司可视情况采取诉讼、撤资、转让股权的方式追讨应得利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